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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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9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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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国家税务总局 2005-10-14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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