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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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字[2002]2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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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12-29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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