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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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发[2002]22号
颁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2-03-12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新的报表未下发之前,各地继续使用2000年度印发的报表。

  二、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务于4月底前,将本地区两个年度内需要的申报表(分种类)的数量和目前应申报的金融保险业户报送区局一处。

  三、请各地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收尾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