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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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所函[2001]29号
颁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1-07-30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1]16号)已下发各盟市国税局执行,针对部分地区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盟市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申报时,按照汇总后应纳所得税额的2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是指合并旗县级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后应达到20%的比例;盟市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本级,按其应纳所得税额的15%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均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