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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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出字[2003]40号
颁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3-12-29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凡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过高,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可在规定的清算期内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予以退税。

  二、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全区统一确定为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200万元(含)人民币。

  三、对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