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呼市国税综字[2001]131号 |
|
颁布: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2001-07-20 |
各基层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
2001年6月10日 内国税所函[2001]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