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内地税字[2002]245号
颁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12-11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