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律师网首页
>
内蒙古
>
法规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不服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内国税法函[2001]1号
颁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2001-04-17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不服从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添加到百度搜藏
收藏到QQ书签
添加到雅虎收藏
+
首页
博客
社区
读书
专栏
专题
税搜
登录
|
注册
|
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