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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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出字[20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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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3-01-02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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