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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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所函[2004]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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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4-05-31 |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71)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已由该公司统一在呼和浩特市进行了纳税申报,从2004年度起各成员企业分别在其所在地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所有涉税事项均在当地办理。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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