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内国税所函[2003]55号 |
|
颁布: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 2003-10-29 |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全资控股的5家成员企业由内蒙古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的办法。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