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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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函[2008]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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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02-28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16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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