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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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发[2008]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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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02-18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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