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豫国税发[2008]44号
颁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8-04-2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