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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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8]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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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8-04-26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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