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豫国税发[2008]69号 |
|
颁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8-04-26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