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颁布:黑龙江 2005-06-14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可选择在各市、地国税局指定的市地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遗失声明。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