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黔地税发[2007]3号 |
|
颁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07-01-10 |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