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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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 2007-06-22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