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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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政[1995]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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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5-11-03 |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0号答复陕西省财政厅请示函抄件称:“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由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转知希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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