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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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发[2006]2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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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12-21 |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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