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无法确定用途出口等用砂资源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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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函[2001]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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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09-17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建筑用砂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1]258号)悉。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的精神,为平衡税负,便于管征,对未列举并无法提供具体用途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砂(含江砂、河砂、海砂、山砂),均按1元/立方米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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