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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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发[200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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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7-01-15 |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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