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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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0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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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7-01-22 |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转发给你们,《通知》第一条中房产原值减除比例按照《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减除,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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