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地方自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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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委办[200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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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2002-10-10 |
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闽委[1991]39号、闽委[1991]40号、闽委[1992]13号、闽委[1994]10号、闽委发[1996]20号、闽委发[1998]9号、闽委发[1998]13号、闽委发[1999]10号、闽委办[1999]73号等文件中涉及我省自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2002年1月1日以后实现的税款按国家统一政策征收入库。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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