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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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00]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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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01-09 |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0]99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0]244号文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我省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一律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执行,即税法规定适用33%税率的上市公司必须先按33%税率缴纳后,再依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返还18%,其实际税负为15%.原经省政府批准暂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2002年以后统一按国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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