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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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征[1997]3号
颁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7-03-07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