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8]53号
颁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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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为保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实际退库数据的一致性,各局须对审核通过的出口自用旧设备的应退税额,在审核系统——退税审批――特殊录入中进行录入。
请依照执行。
200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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